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海洋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海洋事业,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国家海洋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海洋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参与组织推动海洋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家海洋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后,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